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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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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指組公告】111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五專前三年免學費

111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五專前三年免學費

一、依專科學校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確實加強向學生及家長宣導,並落實學校內控機制,不得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各校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

三、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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