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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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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指組公告】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日期:111/9/7~111/10/12 12:00止)

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

申請日期:111/9/7至111/10/12 12:00止

學產基金開放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請同學將資料交至課指組C105,進修部同學可繳交至進修教育組辦公室D107。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

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具名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逾期不受理。
前項切結書,指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繳交資料
1.申請表(如附件)。

2.110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成績單可至教學行政組申請,請勿上網截圖)。

3.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本年111年1月、2月、3月之三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4. 學生本人私印章。

繳交地點

日間部-學務處課指組C105

進修部-進修教育組D107

學制名稱/代碼

學制名稱

學制代碼

學制名稱

學制代碼

未知

0

五專四五年級

5

國小

1

二專

6

國中

2

二技

7

高中職

3

四技

8

五專前三年

4

大學

9

本次申請作業截止日期為111年10月12日 12:00點止,務請惠予掌握時效,逾期不予受理。

備註:若同學暫時無法到校,也可將上述需繳交資料準備齊全於10/12(以郵戳為憑)寄到學校。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111號;收件人:課指組 盧老師收(申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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