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學期都須提出減免申請)
減免申請時間:固定每學期期末考前1個月即可提出下一學期之減免申請。
注意:每學期減免皆須於開學前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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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已截止申請)
(重要)112年2月10日下午4時止為學雜費減免繳件申請截止期限,逾期恕不受理申請。
(藍色字體可點選連結)
一、申請時間地點:
(一)轉學生:請依據本校教務處所發【註冊繳費須知】所訂註冊時間辦理。
(二)在校生(舊生):申請時間地點如下
第1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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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15至
11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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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收件時間地點:
週一至週五 08:30-16:40生活輔導組
週一至週五 16:40-22:00進修教育組
週六至週日 09:00-16:00進修教育組
(學校上班時間辦理)
2.可採【郵寄】方式繳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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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階段繳件申請者請於112年1月18日起→自行至本校官網下載扣掉減免金額後之學雜費單→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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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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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1
至
112/02/10下午4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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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收件時間地點:
週一至週五 09:00-12:00/13:30-16:00生活輔導組
2.採【郵寄】方式繳件者,須於112年2月10日前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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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恕不受理申請。
2.待本組收件受理申請後隔日(不含例假日)→自行至本校官網下載扣掉減免金額後之學雜費單→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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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步驟:
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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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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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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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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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填寫減免申請資料
幸福學習培力系統
https://hltas.hwh.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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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填寫送出後,系統會自動產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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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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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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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幸福學習培力系統下載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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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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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應備文件】繳至生活輔導組
●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書(學生及家長簽名)
2.申請書上所載【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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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郵寄繳件:(23568)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111號(華夏科技大學 生輔組)【信封註明:減免】
2.採現場繳件者,須事先備妥【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影本】,現場不提供影印列印服務。
3.應備文件不齊全,減免手續視同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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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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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學生自行至本校官網下載扣掉減免金額後之學雜費單→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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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單下載方式:
本校官網→學生專區→日間部學雜費/進修部學雜費
1.日間部學雜費(合作金庫系統):學校請選大專、(9964)5015-華夏科技大學。學生代號:請輸入學號。識別碼:請輸入身分證字號。
2.進修部學雜費(台灣銀行系統)。
3.請檢查是否已扣掉減免金額,即【減免金額】欄位呈現負數金額。
4.扣掉減免金額後之學雜費單餘額須繳清,才算完成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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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教學大樓1樓C103室)電話 02-89415100分機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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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五專一二三級雖「已免學費」,但「雜費減免」須依本須知辦理。
本國生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若在校外租屋,並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規定者,可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承租人:須為學生本人。
不得提出申請者:五專一二三年級、延修生、校內住宿、入住本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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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本國國民、就讀本校正式學位、並符合下列減免類別者。
四、減免類別: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
五、減免金額:
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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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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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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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部頒減免數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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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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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學費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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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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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學費及雜費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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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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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全部學費及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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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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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學費及雜費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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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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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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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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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
(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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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全部學費及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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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
(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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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學費及雜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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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滿-軍公教遺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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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部頒減免數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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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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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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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全部學費及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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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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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學費及雜費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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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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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學費及雜費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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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學雜費不予減免
附註2.就讀大學(含學碩博)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學校日間部相同學院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六、應備文件及相關法規:
(一)應備文件不齊全,減免手續視同未完成。
(二)所提供之證明文件若有偽造不實,須於限期內將已減免之金額繳回學校,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減免身分證明若在開學前失效或被註銷,應主動通知學校,並於限期內將已減免之金額繳回學校。
(四)下列申請項目,需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者若以【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代替,則須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將【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結果】列印下來,連同【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併檢附。注意:所檢附之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結果須顯示【所載資料未異動】及【列印日期】才可使用。
軍公教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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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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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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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暨切結書。
2.撫卹證明:須有登載學生姓名。
3.第一次申請「軍公教遺族減免」應另備「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2份(需家長簽章)及戶籍謄本,經本校報部審核通過後始得享有減免資格。
4.如遺族之父或母服務於政府機關可領教育補助費者,申請本優待應另出具未領他項補助之證明。(向任職單位申請『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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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撫卹證明:附影本(正本現場驗畢歸還)。
2.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及效期3個月內。
3.撫恤:係指死亡撫恤非傷殘撫恤。
4.軍公教:不含中央、縣市所屬之各營利事業單位。
5.撫卹令:應由國防部、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的文件才有效。(例如軍人撫卹令由國防部核發,公務員撫卹令由銓敘部核發,老師、教授撫卹令由教育部或教育局。警察、警官撫卹令由警政署所核發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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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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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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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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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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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暨切結書。
2.軍人身份證。
3.眷屬證:須有登載學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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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身份證及眷屬證:附影本(正本現場驗畢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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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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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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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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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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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暨切結書。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須有登載學生姓名。
3.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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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明文件:附正反面影本。
2.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及效期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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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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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申請方式及資格
因依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各縣市政府規定辦理,所以請自行至戶籍所在地政府機關查訊,以下以設籍新北市,以【新北市政府】規定為例:
新北市社會局(網站)→福利專區→婦女福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查詢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站外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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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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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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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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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暨切結書。
2.身心障礙證明。
3.無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請檢附鑑輔會證明文件。
4.【全戶】戶籍謄本: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已婚學生須附配偶的。(若不同戶籍須各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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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證明:附正反面影本。
2.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及效期3個月內。
3.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4.身障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同一科目重修、補修以一次為限)
5.身障生延畢,請先至教務處核算實際應繳之學雜費後,再辦理學雜費減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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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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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方式:請自行上網查詢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專區-身心障礙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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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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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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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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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暨切結書。
2.身心障礙證明。
3.【全戶】戶籍謄本: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已婚學生須另附配偶。(若不同戶籍須各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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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證明:附正反面影本。
2.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及效期3個月內。
3.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未超過新臺220萬元。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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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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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方式:請自行上網查詢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專區-身心障礙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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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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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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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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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暨切結書。
2.低收入戶證明:須有登載學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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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證明:附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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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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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低收入戶申請資格:請參考社會救助法
2.低收入戶申請方式:依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各縣市政府規定辦理,所以請自行至戶籍所在地政府機關查詢
3.另提供衛福部網站 查詢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生活扶助
(1)查詢當年度各縣市低收入戶標準
衛生福利部(網站)→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生活扶助→最新消息 查詢。
(2)查詢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網站)→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生活扶助→常見問答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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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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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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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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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暨切結書。
2.中低收入戶証明:須有登載學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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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證明:附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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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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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請參考社會救助法
2.中低收入戶申請方式:依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各縣市政府規定辦理,所以請自行至戶籍所在地政府機關查詢。
3.另提供衛福部網站 查詢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生活扶助
(1)查詢當年度各縣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衛生福利部(網站)→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生活扶助→最新消息 查詢。
(2)查詢「應備文件」
衛生福利部(網站)→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生活扶助→常見問答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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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注意事項:
1.全額學雜費單請勿先繳費,待申請減免通過後再持(扣除減免金額後)學雜費單繳費。
2.若擬辦理就學貸款,請「先申請減免通過後,再持(扣除減免金額後)學雜費單去台灣銀行對保」,以避免日後被查出有「溢貸」情形,必須繳還溢貸金額給銀行。
3.辦理學雜費減免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
(1)全戶:係指學生本人、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則須另附配偶的)戶籍謄本。
(2)效期需三個月內。
(3)記事不得省略。
4.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學生未婚者:
○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5.應繳證件影本均需清晰、易辨識,且為有效之文件;影本請以A4紙張影印(不需放大或縮小)。
6.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7.學生在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依學生休退學日期,按比率計算減免費用。但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覆減免。
(學生辦理休退學時,學雜費減免金額將依「華夏科技大學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申請,例如學生辦理休退學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1/3但未逾學期2/3者,減免金額將依學生原申請減免金額之1/3申請)
「華夏科技大學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請至本校會計室→辦法規章 查詢。